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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份额多少?

时间:2022-06-17 11:19:00

  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定顺序,大家需要清楚其顺位。

  一、遗产继承顺序及比例份额多少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因法定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财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先后排列次序。法定继承开始时,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必须按照继承法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存在并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请求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权丧失到的情形:

  现行《民法典》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随着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公民家庭构成格局的重大变化,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将会显著减少,相关人士提出的担忧不无道理,理应在《民法典》修订的过程中适当增加继承人的数量,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指导性原则应当予以坚持。例如仍然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缘关系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按照现有规定,父母往往被视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位于配偶及子女之后的下一个层级之上。有人认为,公民因意外身故后,往往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父母需要给予一定的照顾,理应成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符合我国长期倡导的尊老之风,也能够使失去赡养权的老人获得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建议将父母列入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之中。此外,还应该在现有《民法典》两个继承顺序的基础上增加第三顺序继承人,即规定四等亲的直系或旁系血亲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本着血缘优先原则,在这个范围内划定遗产继承顺序。

  三、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二)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四)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五)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六)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七)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八)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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